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22民初1138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波归还原告田安琪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归还借款本金时间分段计付)。具体支付方式为: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二、如被告赵波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田安琪有权要求被告赵波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本息。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赵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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