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喜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8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82民初83号
案号
(2020)晋1082执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喜顺、冯平平支付原告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再不得相互纠缠;二、支付方式和期限: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三、若二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赔偿款,则未支付款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利息自应支付之日起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800元,调解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喜顺、冯平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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