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喜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8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民初83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喜顺、冯平平支付原告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再不得相互纠缠;二、支付方式和期限: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三、若二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赔偿款,则未支付款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利息自应支付之日起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800元,调解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喜顺、冯平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