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2********2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35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某杰期还款利息5333.11元(此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3日),本息29030.07元;并以借款本金23696.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被告韩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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