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6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1406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欠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为135937.5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为46218.76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以1359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230764元;二、对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其中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无锡市国安塑料包装厂、汪桂、束建国、张颖纯、杨建媛、董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国安塑料包装厂、汪桂、束建国、张颖纯、董明、杨建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