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1********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4380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3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韩林、泊头市鑫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资租赁协议。二、被告韩林、泊头市鑫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佳帆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71635.9元(租赁费已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日租金钢管每米0.013元、扣件每个0.01元的标准计算至租赁费与租赁物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韩林、泊头市鑫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钢管22444米,十字扣件5010个,如不能返还,钢管按每米15元,扣件按每个6元的标准折价赔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韩林、泊头市鑫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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