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二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81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22)冀1103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张二友、张凤仙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冯世荣价款38000元,并自2017年5月2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期内,被告张二友、张凤仙赔偿原告冯世荣保全担保费用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45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