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02民初2248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恢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国华、万志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贷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80567.37元。二、被告宋木英、刘毅、娄志娟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918元,由被告宋国华、万志红、宋木英、刘毅、娄志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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