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5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513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57950.8元,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含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律师费131618元;三、被告罗洪青、潘学勤、罗华对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16元,由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洪青、潘学勤、罗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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