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承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1********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2民初2897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艳萍、阚承业欠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200万元、利息218648.05元(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109324.03元(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57100元,合计2385072.08元,由被告何艳萍、阚承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被告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艳萍、阚承业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881元,减半收取为129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41元,由被告何艳萍、阚承业负担,被告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何艳萍、阚承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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