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6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徒商初字第00279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永辉、李庆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11155.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768元;二、被告杨圣荣、孙永秀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圣荣、孙永秀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永辉、李庆焕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35元,由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被告孙永辉、李庆焕、杨圣荣、孙永秀负担4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