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4869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军、仲红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157300.23元、利息13889.41元、应收费用28731.75元、分期付款未入账借款金额138880元、分期付款未入账手续费13193.60元,合计351994.99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其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夏军、仲红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三、如被告夏军、仲红娣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对被告夏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l31u11丰田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2747320,发动机号:2gr7997761)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60元,由被告夏军、仲红娣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夏军、仲红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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