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1542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票据垫款本金1248083.25元、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为86117.75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以1248083.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代理费75547元;二、对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其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无锡市国安塑料包装厂、汪桂、束建国、张颖纯、杨建媛、董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国安塑料包装厂、汪桂、束建国、张颖纯、董明、杨建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6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