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6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1061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3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小钧偿还借款本金41960.69元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小钧律师代理费900元;三、被告定远县林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朱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定远县林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娟追偿;四、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50元,由被告朱娟、定远县林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1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朱娟、定远县林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