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2********1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民终5618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1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一山、钱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14741.91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该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邹一山、钱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肖燕、易先亮、张彬、杨柯、龙志祥、谢丽、胡成明、冯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78元,减半收取1143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39元,由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邹一山、钱晶晶、张彬、肖燕、易先亮、杨柯、龙志祥、谢丽、胡成明、冯丹共同负担1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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