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1********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6857号 |
案号 |
(2021)黔0113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范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28日的利息及复利88081.37元,从2019年7月28日起的利息按双方签订《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1%计算,罚息按年利率7.65%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不包括罚息)按罚息年利率7.65%计算,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范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王刚、吴银、贵州创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萍、王夏、张桢、卢丽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068元,由被告范光霞、王刚、吴银、卢丽萍、张桢、贵州创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夏、刘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