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3053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截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逾期罚息11865.15元。二、被告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91%上浮50%计算)。三、被告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93800元。四、被告无锡新特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敏娟、周超侠、吴敏、蒋以亮、吴坚对被告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新特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敏娟、周超侠、吴敏、蒋以亮、吴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