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4112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大雄软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期内欠息31437.37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5月21日为802165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43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无锡市大雄软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1808元;三、被告无锡市新特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敏娟、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吴敏、无锡市双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钱晓东对被告无锡市大雄软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88元,由被告无锡市大雄软控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新特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敏娟、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吴敏、无锡市双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钱晓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市大雄软控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新特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汉雄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吴敏、无锡市双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