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1********4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汕国仲字[2019]52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成时宇向申请人魏永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成时宇向申请人魏永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6000元。(三)被申请人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裁决上述第一、二项被申请人成时宇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魏永宏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567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7016元,由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魏永宏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径付申请人魏永宏人民币57016元。上述各项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