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洪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4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千江月商贸有限公司、杨光梅、江洪龙、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分别为:以欠付款7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止;以欠付款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止;以欠付款68万元为基数,-6-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以欠付款67万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3月28日1天;以欠付款65万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3月29日1天;以欠付款6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欠付款6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止;以欠付款5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止;以欠付款56万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4月19日1天;以欠付款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止;以欠付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日止;以欠付款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7日止;以欠付款4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止;以欠付款47万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7月18日1天;以欠付款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欠付款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止;以欠付款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止;以欠付款43万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9月28日1天;以欠付款4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欠付款4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9日止;以欠付款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曈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70元,共计26440元,由被告徐州千江月商贸有限公司、杨光梅、江洪龙、刘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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