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1********2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7181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朱敏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信用卡本金10417.96元及利息987.31元、费用1609.13元(上述利息、费用均自2019年6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此后利息、费用,按照合约约定,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金、利息、费用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费用均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7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的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确定的数据为准),另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理费5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为127元,保全费202元,由被告朱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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