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敬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8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1621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7562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汪善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善超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敬艾华名下在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200万元及派生的权益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37元,由被告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汪善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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