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5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878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海波、张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电脑系统生成数字为准)。二、被告吴海浪、吴细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海浪、吴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电脑系统生成数字为准)。4、被告吴海波、吴细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吴细河、吴员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电脑系统生成数字为准)。6、被告吴海波、吴海浪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用3320.8元,由被告吴海波、张丹丹、吴海浪、吴雪琴、吴细河、吴员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