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超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劳务报酬共计216000元;二、驳回杨超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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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贞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1741997995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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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城南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