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中民初字第27号 |
案号 |
(2016)晋08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宏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裴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被告赵晶晶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