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民商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案号
(2016)宁0121执1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703947.56元及利息179641.46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15‰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金鑫、张璐、张月梅、金占山、宁夏瑞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相敬、陈鑫、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张峰、张凤对被告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990.00元,由被告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金鑫、张璐、张月梅、金占山、宁夏瑞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相敬、陈鑫、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张峰、张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时间
2017-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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