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618号 |
案号 |
(2016)苏0211执1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福士得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期内欠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为25674.38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25674.3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24600元。上述款项无锡市福士得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就无锡市福士得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费勇、钱秋红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176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益明苑24-1601)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费勇、钱秋红对无锡市福士得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3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福士得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费勇、钱秋红共同负担。该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6-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