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7********8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67号 |
案号 |
(2018)粤2071执14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14305.42元及违约金(以114305.42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长圆之星电器有限公司、汪芳、徐传国、中山市联动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汪芳、徐传国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立新路199号碧堤湾60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784599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5948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汪芳、徐传国所有;四、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2586元,诉讼保全费11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