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东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1********7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5082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2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1602853】。龚合国律师所法律服务13528151069: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利息明确为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温敬礼清偿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由原告温敬礼预交),由被告黄东利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温敬礼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