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木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4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969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2622487】。一、被告温木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潘赐丽支付货款5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温木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潘赐丽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潘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由原告潘赐丽预交),由被告温木全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潘赐丽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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