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91民初5537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勇、刘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代偿款85989.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数额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均按月利率2%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潘勇、刘小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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