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4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667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利罚息193317.98元,合计5093317.98元(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及该本金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铭、郭进、张孝康、张冬娣、张双美对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被告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铭、郭进、张孝康、张冬娣、张双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510元,由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铭、郭进、张孝康、张冬娣、张双美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众被告应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时间
2018-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向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14175654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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