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 |
案号 |
(2015)芦法执字第00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株洲天悦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张平、罗汶、陆军、陈湘伦、杨四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 同偿还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为33600元,其后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3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095元,由原告袁敏承担235元,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株洲天悦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张平、罗汶、陆军、杨四清、陈湘伦共同承担6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1-05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