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8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458号
案号
(2020)晋1082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红宝、李梅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9日利息58161.94元,并支付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朱红宝、李梅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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