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6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3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7609197】。一、限被告潘惠东、黄爱平对第三人东莞市伟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东莞市泉兴塑胶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3642.7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49170.3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04472.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潘惠东、黄爱平对第三人东莞市伟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东莞市泉兴塑胶有限公司的(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人民币253642.7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泉兴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6.39元(原告东莞市泉兴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潘惠东、黄爱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