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小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90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2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书为:邓丽娟、黄小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锦宜偿还借款本金4571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71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二、驳回胡锦宜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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