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3********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云商初字第866号 |
案号 |
(2020)苏0311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小明、彭萍支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7990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每期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5%的双倍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二、被告吴道武对上述李小明的债务向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4元,减半收取为6737元,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