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23********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82号 |
案号 |
(2020)粤5303执恢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石华欠原告李志远借款本金82000元,以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陈石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