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锐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7********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云县法民初字第352号、(200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 |
案号 |
(2022)粤5303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5)云县法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谭锐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6764.12给原告叶家荣、李金英。二、被告谭锐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给原告叶家荣、李金英。三、被告云浮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在此事故赔偿限额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家荣、李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93元,由原告叶家荣、李金英负担1142元,被告谭锐诗负担2251元。(200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