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锐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7********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5)云县法民初字第352号、(200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
案号
(2022)粤5303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5)云县法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谭锐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6764.12给原告叶家荣、李金英。二、被告谭锐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给原告叶家荣、李金英。三、被告云浮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在此事故赔偿限额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家荣、李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93元,由原告叶家荣、李金英负担1142元,被告谭锐诗负担2251元。(200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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