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2768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联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55613.09元、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17493.59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5561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78.09元。二、被告无锡市联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付律师费损失192118元。三、被告无锡市新安福尔赐机械厂、王云、施妤对被告无锡市联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市联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方华对被告无锡市新安福尔赐机械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22元,由被告无锡市联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安福尔赐机械厂、王云、施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