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3********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商调确字第244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恢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先刚、文小琼给付原告租金407091元、违约金62500元。二、被告唐刚对被告罗先刚、文小琼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被告唐刚、文小琼、唐刚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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