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02执恢143号
案号
(2020)鲁0902执恢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其水、邵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贾伟、李敏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贾伟、李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其水、邵振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贾其水、邵振英、贾伟、李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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