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执恢143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恢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其水、邵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贾伟、李敏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贾伟、李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其水、邵振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贾其水、邵振英、贾伟、李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