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5********6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刑初381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广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9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3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扣押的现金在退缴和退赔违法所得后,剩余人民币3226元抵扣罚金,其他罚金人民币3777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壮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2018)鄂019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壮壮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中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前案中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94五、被告人何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宋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杨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杨云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95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魏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安秋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马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陈小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6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申大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吕定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王家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赵丰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97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许微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十八、被告人章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刘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被告人何金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陆长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98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赵云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付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刘熙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刘丹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59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冷丽芬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七、被告人汪敏所犯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9664.25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刘广州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76.25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徐威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582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壮壮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3072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何飛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399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宋帅在违法所得人民币4281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杨文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4378.25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杨云波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5496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魏丽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6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安秋嫦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5990.25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马煜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717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陈小英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099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申大明在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吕定凯在违法所得人民币529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家月在违法所得人民币6804.25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陆长平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18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汪100敏所犯组织卖淫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266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刘广州在违法所得人民币67866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徐威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2954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壮壮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426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何飛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926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宋帅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杨文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79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杨云波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4176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申大明在违法所得人民币484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吕定凯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家月在违法所得人民币552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赵丰生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46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许微微在违法所得人民币5628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章回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康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何金水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陆长平在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陆长平所犯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45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其中,被告人付玉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709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熙洋在违法所得人民币493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丹丹在违法所得人民币6360元的范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陆长平所犯介绍卖淫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赵云龙在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0元的范101围内与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冷丽芬所犯介绍卖淫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于已扣押或退赔的被告人汪敏、徐威、魏丽、王家月、许微微、何金水、赵云龙、刘丹丹、冷丽芬的现金,依法处置。未被足额查封、冻结、扣押的被告人汪敏、刘广州、张壮壮、何飛、宋帅、杨文、杨云波、魏丽、安秋嫦、马煜、陈小英、申大明、吕定凯、王家月、赵丰生、章回、刘康、陆长平、付玉、刘熙洋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对所参与的上述共同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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