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南洋茶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4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36号
案号
(2017)赣04执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南洋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2340.11元及利息275002.77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23579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2452340.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0元(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40170元,1315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107020元,由原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0元,被告江西南洋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038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时间
2017-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谢韶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0584038941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湘竹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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