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传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02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22)赣0402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传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健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20000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共计3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健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曹传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