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传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02民初1035号
案号
(2022)赣0402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传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健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20000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共计3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健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曹传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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