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3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耒民三初字第483号 |
案号 |
(2019)湘0481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月新、王忠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爱林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2015年4月25日前所欠的利息 1 008 000元;以600万元借款为基数,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爱林对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月新、王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龙爱林对被告阳秋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仪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60 8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5856元,由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月新、王忠仪共同负担。原告龙爱林已垫付18856元,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月新、王忠仪应在执行中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183780125G |
登记机关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