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腊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11********1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611民初1009号
案号
(2022)湘0611执恢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元、何腊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祖银祥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祖银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红元、何腊梅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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