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旭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10917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5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8604617】。被告深圳市锋发鑫商贸有限公司、林旭生、吴惠玲、林晓丽、林旭东、东莞市凤岗锋发化纤棉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第三人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交银深借20150130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编号为展2016013006的《展期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债务(包括本金3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应当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以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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