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2559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6.39元、费用3048.1元、利息2553.95元,合计25598.44元,并承担上述债务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费用;二、被告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由被告林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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