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一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53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2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315.49元及利息4449.53元、罚息36552.36元、复利1051.05元,以上合计204368.43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4年7月3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陈国庆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国庆、姜一超共同抵押担保的JCB牌JS220的挖掘机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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