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3264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二、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1337625.28元、复利为113959.11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产,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对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97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711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6161元,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550元,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对该78550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景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94337288W |
登记机关 |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友谊茗城第16栋 |